今天是                联系 我们  在线委托 在线咨询
 
本站首页 | 公司法务 | 合同法务 | 知识产权 | 劳动法务 | 医患纠纷 | 建筑房产 | 人身伤害
婚姻继承 | 工伤保险 | 道路交通 | 安全生产 | 国家赔偿 | 拆迁安置 | 刑事辩护 | 物权法
本站简介 | 律所简介 | 首席律师 | 私人律师 | 法律顾问 | 互动空间 | 经典案例 | 保险法
 

首页>婚姻继承法>取消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

  宜昌律师网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
    周宗江

  手机:
  13207209089

  Email:
zhou_zongjiang@163.com

  地址:
 宜昌市学院街14号 宜昌市司法局二、三楼 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传真:
   0717-6773693

 诚信 敬业 勤勉 信赖

 

 

取消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

一、取消继承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或者遗赠的方式指定了财产继承人,而遗嘱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被取消,这是由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的,也是法律给予被继承人的权利;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

二、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

四、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五、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联系|本站简介|律所简介|法律顾问|私人律师|在线咨询|在线委托|

 Copyright © 2006-2010  宜昌律师网     鄂ICP备0602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