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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律师网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
   周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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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72 09089

  Email:
zhou_zongjiang@163.com

  地址:
 宜昌市珍珠路112号华银大厦B座10楼(老卫校对面)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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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又为一母亲争得小孩的扶养权
宜昌婚姻家庭律师网 2008年5月22日

    近日,本站首席律师周宗江接受某女士委托,代理其离婚诉讼,最终某女士离婚并取得了小孩的扶养权。

    原告:某女士丈夫
    诉讼请求:1、要求与某女士离婚;2、要求判小孩归自己扶养;3、要求某女士支付小孩扶养费若干。

    周宗江律师作为被告某女士的代理人,答辩主要内容为小孩由某女士扶养。

    经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1、双方自愿离婚;2、小孩由某女士扶养;3、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扶养费500元。

    以下摘录周宗江律师本案代理词的部分内容:

代  理  词

 

审判长: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

二、由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1、小孩一直由被告扶养,跟随被告生活,小孩对被告也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依赖。小孩已经四岁多了,原告一直很少带,而且生活费都不主动给,一直是原告和家人出生活费抚养,在找原告要时,原告才拖拖拉拉极不情愿的给一些。如果突然由被告来带,小孩会不适应,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2、小孩才4周岁,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立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扶养这项原则,反映了女性比男性更细心、更适合照顾小孩,年幼子女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自然规律。实际上,不止是两周岁以下,其实十周岁以下的子女,都适合由母亲抚养,这也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3、被告的个性和家庭条件更适合抚养小孩。

被告是中专学历,原告只上过初中,从学历上讲,被告学识稍微高些,更有利于教导小孩的成长。

被告性格开朗,明事理,有耐心,无任何不良嗜好。原告有酗酒、抽烟、赌博等一些不良嗜好,并且性格暴躁,缺乏耐心,曾动手打过被告和小孩。

从工作上来看,原告工作时间更长一些,经常回家很晚,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带小孩,而被告工作时间稍显自由些,有更多的时间来带小孩。

家庭环境方面,被告的父亲曾是小学、初中老师,50多岁,现在已经退休,身体健康,经常带小孩,小孩也喜欢跟爷爷玩,被告的父亲因为职业原因有利于教导小孩学习文化知识,茁壮成长。

三、原告应支付小孩生活费每月600元。

如前所述,小孩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就应当支付扶养费。现在每家都只有一个小孩,加上物价上涨,花费很大,而且随着小孩的成长,花费势必会越来越多。而原告收入稳定,每月在3000月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之规定,被告每月至少应支付抚养费600元。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参考。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周宗江律师

二OO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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