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提供法律援助,经第四次审判终为下岗职工家属成功索赔
湖北损害赔偿律师网 2007年2月2日
相关新闻报道:
《三峡日报》2007年2月2日第二版以“三年艰难维权终获赔偿”为标题(记者龚昌俊)对周宗江律师为孙玉淑提供法律援助、成功维权的事实进行了报道。
案情简介
孙玉淑诉宜昌华宇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华宇公司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发回夷陵区法院重审,夷陵区法院重审后驳回了孙玉淑的各项诉讼请求。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周宗江律师接受宜昌市司法局指派,担任孙玉淑的终审法律援助律师,成功维护了下岗职工刘永俊之妻孙玉淑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的事实
刘永俊系宜昌华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1年,宜昌华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属华宇花园F栋一单位一楼分配给刘永俊夫妇居住,刘永俊之妻孙玉淑向公司交纳购房款1.5万元。之后,原告为住房整修扩建及办理房屋产权证问题多次找华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要求解决,但因种种原因,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2年11月11日,孙玉淑再次为住房产权问题到公司要求解决,并拆下公司小轿车车牌,后与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导致受伤而住院治疗39天。2003年4月30日,经小溪塔派出所调解处理,孙玉淑获得公司的各项赔偿费用13541.98元。2003年6月18日,原告孙玉淑又一次找公司原负责人要求解决治疗和生活问题,恰逢公司负责人乘车外出,双方发生纠纷致孙玉淑倒地受伤,入住夷陵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综合门诊部治疗20天,伤情经诊断为1级脑外伤,额部头发裂伤,双小腿皮肤擦伤,经夷陵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孙玉淑伤情为轻微伤,被宜昌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2004年5月中旬,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就此纠纷达成协议,由华宇公司承担医疗费和后期费用25000元;孙玉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用等其它费用由孙玉淑承担。
孙玉淑认为华宇公司已经给予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于2005年5月8日以人身损害为由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另行赔偿各项损失若干。
一审判决结果
2005年8月4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05)夷民初字第468号,判决由宜昌华宇公司赔偿孙玉淑经济损失11963.58元,驳回孙玉淑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华宇公司不服(2005)夷民初字第468号判决,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判决结果
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组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作出(2006)夷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孙玉淑的各项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结果
站长周宗江律师承接本案后,
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华宇公司相关人员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孙玉淑头部受伤,出现精神障碍的后果,公司的行为与孙玉淑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因对孙玉淑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周宗江律师代其上诉后,做了大量工作,并经主审法官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作出终审调解:在先前向孙玉淑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的基础上,由华宇公司再向孙玉淑支付经济损失15000元。华宇公司及时向孙玉淑履行了调解书。至此,本案取得圆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