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遭遇赔偿“尴尬”
劳动部门:无法确立劳动关系
农民工:工伤赔偿路在何方?
三峡日报社记者龚昌俊 (三峡日报2007年11月23日第十版)
夷陵区黄花乡农民黄自民在宜昌开发区某公司上班,但在从事设备安装时,被机械设备砸伤右脚拇指,造成伤残,可是却迟迟未得到所在公司的赔偿。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进行了艰难的维权活动,由于证据不足,他遭遇到维权的尴尬。11月21日,他将责任单位诉之法庭,想讨回一个说法。
遭遇工伤得不到赔偿
2006年9月10日,黄自民进入宜昌开发区某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当年9月22日,他和几名同事在安装浮选机时,起吊中的浮选机将他的右脚拇指挤断。黄自民受伤后,公司处钱为其治疗,但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7月5月24日,黄自民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某企业却称该公司与黄自民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黄自民多次找到该企业要求赔偿工伤损失,但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工伤赔偿步艰难境地
由于黄自民未能在工作期间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也没有为黄自民办理社会保险,双方虽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委也难以支持黄自民的仲裁请求,黄自民的工伤赔偿遭遇到了艰难的境地。同时,黄自民向劳动部门提交的部分证据具有瑕疵,不能证明他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此,黄自民想通过劳动部门维权的路子无法行得通。黄自民说,一段时间,他不知道自己的工伤赔偿路在何方?
农民工通过法律维权
11月21日,经家人商议,黄自民决计通过法律程序,将该企业上诉到法院来为自己工伤所受到的伤害讨回一个公道。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宗江分析本案认为,黄自民为工伤讨说法的事实十分简单,黄自民从2006年9月10日进入某公司工作,9月22日就在安装浮选机时挤伤右脚拇指。在这期间,黄自民与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黄自民有两名工友的证言,清楚地证明了他在某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报酬以及受伤的事实,足以证明他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通过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求职登记表、招工表、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一方是工伤农民工黄自民右脚拇指缺失,严重影响到他的劳动能力,受伤至今一年多时间了,他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无法落实;另一方是黄自民的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保,相信法律最终为黄自民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