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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逾期交货违约金650万元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25 23:26:08      

 

为打破某高端工业用材被少数几家国际知名大公司垄断的局面,实现国产,湖北A公司于2017年初成立后,即准备投资十亿元上马该工业用材生产线,计划于2019年初建成投产。2017年9月30日,湖北A公司与浙江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湖北A公司向浙江B公司购买生产线核心设备一组,合同总价4000万元,并约定应于合同生效后八个月内交付设备,逾期交付违约金按逾期交货价格的日千分之二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但浙江B公司于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届满后才开始交货,陆陆续续经三个多月才交付完毕。该生产线比计划时间推迟半年才建成投产。

 

湖北A公司管理团队十分和气,本无意追究浙江B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20年5月,在发现浙江B公司所供设备又出现质量问题后,与对方联系,但浙江B公司不理不睬,且所供设备因质量问题给湖北A公司确实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湖北A公司委托本站周宗江律师代为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主持正义。

 

周宗江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认为如直接以质量为由起诉索赔,不仅存在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且已过设备质保期,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争议,大量类似案例裁判标准不一,存在较大诉讼风险。又经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了解到对方逾期交货的事实后,周宗江律师遂代理湖北A公司于202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对方逾期交付设备为由主张违约金800万元。

 

在2020年10月底的庭审中,浙江B公司抗辩理由主要包括:1、不存在逾期交付设备的事实,因为湖北A公司生产线基建进度推迟,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尚不具备设备安装条件,从而推迟交货,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推迟交货;2、湖北A公司利用格式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相当于年利率74%,即使逾期交货也只应按银行贷款年利率5%计算,据此计算的违约金约60万元,且未给湖北A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凡事预则立。成功的庭审源自于庭前数十个日日夜夜的辛勤工作。庭审前,周宗江律师就预料到对方会提出上述抗辩理由,遂会同湖北A公司财务、合同和设备管理等部门员工花费大量时间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开庭时证据材料装满了两行礼箱,这些证据可充分证明:1、湖北A公司基建进度正常,在合同约定时间已经具备设备安装条件,并已做好安装准备,浙江B公司当时自认因设备生产厂家原因导致推迟交货,显然,浙江B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设备的违约事实;2、因浙江B公司逾期交货导致湖北A公司投入的数亿项目资金被占用,增加了资金成本,利息损失远大于800万元;且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大型工业企业平均利润数据计算,湖北A公司可预期利益也不低于800万元,即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给湖北A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浙江B公司依法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800万元。

 

庭审后,双方经几轮协商,于2020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浙江B公司赔偿湖北A公司违约金650万元。

 

签订调解协议后,两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共赴午宴,觥筹交错,回顾过往,展望未来……2020年11月25日,浙江B公司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支付了违约金。本案纠纷得以解决,且双方握手言和,可谓结局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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